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87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再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世贸华中万货城******。
经营者:王盼盼。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再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