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知民初98号 原告: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燕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沅江市立燕服装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
经营者:郭立华,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原告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立燕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君燕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