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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小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执74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小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小良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小良眼镜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星沙大道**才子佳郡****董林峰家门面。

经营者:罗希良。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0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7元(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775元,执行费301元,以上共计2707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长沙市芙蓉区小良眼镜店于2015年7月16日在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罗希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小良眼镜店及其经营者罗系良的银行存款270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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