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03刑初851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劲锋,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余干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二刑诉[20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劲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劲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底左右开始,被告人吴劲锋明知从他人处购得的茅台、五粮液等白酒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位于绍兴市柯桥区××路××号其经营的鼎坤烟酒商行内进行销售。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吴劲锋将24瓶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12瓶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酒销售给卢某1,销售金额合计52800元。
同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烟酒店内当场查获未销售的贵州茅台酒7瓶、五粮液酒14瓶、国窖1573白酒13瓶、剑南春酒9瓶。
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其中被告人吴劲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但尚未销售的白酒货值合计2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劲锋已退还卢某152800元。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劲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吴劲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货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卢某1、卢某2的证言,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检验报告,手机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劲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吴劲锋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劲锋处扣押了手机1只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国窖13瓶、剑南春9瓶、五粮液50瓶、贵州茅台酒54瓶。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劲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劲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劲锋已将货款全额退还,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吴劲锋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
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劲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暂存于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手机一部及假冒的白酒国窖十三瓶、剑南春九瓶、五粮液五十瓶、贵州茅台酒五十四瓶,予以没收,由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傅蓉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