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695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美佳超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盘龙路**-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3DLC3G。
经营者:何月兰,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坪山区美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