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879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苑东苑****楼4门301、4门302。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涛,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红义,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婕,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邵红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