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7824号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大明工业园大明村第****。
法定代表人:郑平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才港利手袋辅料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个人经营。
经营者:李武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枝,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远鹏,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才港利手袋辅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一万元,并于同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