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69号原告:黄某,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美芬卫浴经销部。
经营者:黄少平。
原告黄某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新美芬卫浴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黄某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