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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源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2080号
案件名称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源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源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2080号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209。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源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汇华街自编****311。

法定代表人:陈开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源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90.24元,减半收取为2345.12元,由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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