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2080号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209。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源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汇华街自编****311。
法定代表人:陈开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源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90.24元,减半收取为2345.12元,由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