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14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派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村南昌综贸大厦****iv>法定代表人:张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梅,系该公司。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派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013435.6、名称:面部清洁器(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