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赵光伟、张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刑初395号
案件名称赵光伟、张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光伟;张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214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光伟,男,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武功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晨晔,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建,男,1992年10月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山东省商河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波,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慧,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新检刑诉〔2020〕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光伟、张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光伟及其辩护人宋晨晔,被告人张建及其辩护人戴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新文、甄连连(均已判刑)共同成立经营涉案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已判刑,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2017年5月,陈新文、甄连连与邓秋城(已判刑)等人达成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双善公司从邓秋城等人控制的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入假冒“星巴克”、“STARBUCKSVIA”等注册商标的速溶咖啡予以销售。

被告人赵光伟、张建及张泗泉(已判刑)等人经陈新文招聘,成为双善食品销售员,至全国各地负责推销双善公司经营的假冒“星巴克”、“STARBUCKSVIA”速溶咖啡、饼干、红酒等食品。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赵光伟在明知双善公司购进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仍以双善公司销售员身份,通过上门销售、物流发货等方式,先后销售给杭州市鼎林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坚强百货连锁有限公司等客户共计2064件(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涉案销售金额计人民币830000余元。

期间被告人赵光伟在双善公司工资薪酬计人民币40000余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张建在明知双善公司购进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仍以双善公司销售员身份,通过上门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先后销售给北京兰亭世家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佶仕嘉实业有限公司等客户共计483件,涉案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80000余元。

期间被告人张建在双善公司工资薪酬计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赵光伟、张建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星巴克公司委托的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商品。

经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上述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经抽样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标准要求。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双善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赵光伟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

被告人赵光伟、张建均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光伟、张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光伟、张建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光伟、张建对起诉书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赵光伟的辩护人宋晨晔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首;

2、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3、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

4、被告人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5、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保证金。

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建的辩护人戴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构成犯罪、自首、从犯没有异议;

2、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保证金。

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注册商标星巴克公司系第4773321号“STARBUCKS”、第4773319号“星巴克”、第7126400号“STARBUCKSVIA”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即咖啡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二、犯罪事实陈新文、甄连连(均已判刑)共同成立经营涉案单位双善公司(已判刑),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2017年5月,陈新文、甄连连与邓秋城(已判刑)等人达成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双善公司从邓秋城等人控制的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入假冒“星巴克”、“STARBUCKSVIA”等注册商标的速溶咖啡予以销售。

被告人赵光伟、张建及张泗泉(已判刑)等人经陈新文招聘,成为双善食品销售员,至全国各地负责推销双善公司经营的假冒“星巴克”、“STARBUCKSVIA”速溶咖啡、饼干、红酒等食品。

1、被告人赵光伟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赵光伟在明知双善公司购进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仍以双善公司销售员身份,通过上门销售、物流发货等方式,先后销售给杭州市鼎林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坚强百货连锁有限公司等客户共计2064件,涉案销售金额计人民币830000余元。

2、被告人张建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张建在明知双善公司购进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仍以双善公司销售员身份,通过上门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先后销售给北京兰亭世家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佶仕嘉实业有限公司等客户共计483件,涉案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80000余元。

3、到案情况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赵光伟、张建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鉴定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星巴克公司委托的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商品。

经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上述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经抽样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标准要求。

四、认罪认罚及退出违法所得的情况被告人赵光伟、张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赵光伟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张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被告人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涉案假冒咖啡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陈某1、何某、邱某、董某、王某、魏某、孙某、钟某、李某、陈某2、张某、严某、陈某3、龚某、项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光伟、张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涉案人员邓秋城、陈新文、甄连连、甄政、张泗泉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6、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从涉案人员手机中提取的销售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双善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赵光伟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光伟、张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光伟、张建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光伟、张建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光伟、张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赵光伟、张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与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赵光伟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建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对被告人赵光伟、张建均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光伟、张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所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光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光伟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建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禁止被告人赵光伟、张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咖啡的经营活动(禁止令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吴伟忠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纯怡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