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2064号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南路**。
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泽豪,男,199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被告:张优忠,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本院在审理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泽豪、张优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收取和解款为由,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