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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4601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刘晓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4601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新星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213。

法定代表人:陈国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庆环路****/div>法定代表人:虞治华。

被告:潘子斌,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刘晓艳,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与被告刘晓艳、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商进出口有限公司、潘子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以(2016)粤0111民初13805号案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6)粤0111民初13805号民事判决。

被告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2018)粤73民终1786号案予以受理,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粤73民终178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粤0111民初1380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2020年5月20日,本院以(2020)粤0111民初14601号予以立案,另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诉。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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