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平,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宝西路**天富来国际工业城****101。
法定代表人:庞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建平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8)川01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胡建平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胡建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建平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胡建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