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90号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
法定代表人:蔳吉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天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翟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驼山北路东侧爱车广场内**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亮,青州益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京发酒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张华村div> 法定代表人:宋建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志成,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相宜,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翟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保定京发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以当事人间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