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78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2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简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五路**尚荣工业厂区办公楼A506法定代表人:吴锦。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简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6××××.2,名称:汽车香水瓶)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