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35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野县金福源购物广场,住所地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商品街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9MA40PRB39C。
经营者:陈德凯。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野县金福源购物广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