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99号 原告:陈玉秋,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义乌市雪狼宠物用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端头村二区55幢3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DBHG35C。
经营者:吴杨锋。
原告陈玉秋与被告义乌市雪狼宠物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陈玉秋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玉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