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186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文林镇老虎家的炸鸡小吃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半山路51号。
经营者:张腾虎。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县文林镇老虎家的炸鸡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