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67号原告:周萍,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平市智腾照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小岛锦东街**第**。
法定代表人:麦华记,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渠能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云,执行董事。
原告周萍与被告恩平市智腾照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渠能成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5××××.1,专利名称: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萍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萍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