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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山县润发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3民初29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山县润发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润发烟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9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特别授权),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润发烟酒行,经营场所:营山县凤山社区北门桥街**朗润过继社区******。

经营者:郑礼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山县润发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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