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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方花园鑫盛果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644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方花园鑫盛果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方花园鑫盛果业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6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统,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静,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方花园鑫盛果业店,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金山东方花园48、49商铺。

经营者:邱中秋。

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方花园鑫盛果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知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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