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2945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好心情饰品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黄雍平。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好心情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现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旭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兆良 书 记 员 李兆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