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83民初534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美强,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美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