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933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鼎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驻地(火车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
法定代表人:张立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长安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9。
法定代表人:郭润滋,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鼎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鼎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