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知民初52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聪敏,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苏付增,男,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聪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