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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凯姿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1984号
案件名称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凯姿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凯姿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1984号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姿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弘兴大厦****iv>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凯姿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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