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粤03民初1433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凯杰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JHH1W。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隆盛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锦龙社区南园路**金宝城大厦金银阁15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337840XP。
法定代表人:郑勇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苗远,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隆盛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深圳市隆盛科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7××××.9)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隆盛科电子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11月4日支付11000元,2020年11月19日前支付11000元,总计22000元,支付至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名:朱天舒;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上步路支行;
账号:62×××72;
三、被告深圳市隆盛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完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款项后,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承诺针对本案事实不再向被告深圳市隆盛科电子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法律责任;
四、被告深圳市隆盛科电子有限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相关协议内容,如有违背应当向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不低于5万元的违约金。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六、本协议自各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多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115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