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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少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177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少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少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8177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少玲,女,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白公司)与被告郑少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立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立白公司当庭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被告郑少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郑少玲赔偿立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8,000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购买费用22.8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

事实和理由:立白公司是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中第XXXXXXX号商标系驰名商标。

立白公司创建于1994年,是国内日化龙头企业,荣获了多项荣誉,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立白公司的超威系列杀虫剂品牌,是行业领导品牌。

立白公司发现,郑少玲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乐7生活坊”店铺中销售侵权产品。

故立白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根据立白公司法定赔偿主张经济损失等。

郑少玲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立白公司于2005年3月28日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第XXXXXXX号“超威”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消毒剂、空气清新剂、蚊香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

立白公司于2006年5月28日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第XXXXXXX号“超威SUPERB及图”(大字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蚊香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立白公司于2009年3月21日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第XXXXXXX号“超威SUPERB及图”(小字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杀虫剂、蚊香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

2012年4月27日,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12]51号关于认定“超威SUPERB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上认定,立白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蚊香商品上的第XXXXXXX号“超威SUPERB及图”(大字版)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1年,立白公司生产的超威牌家用杀虫剂产品被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评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5月,立白公司的超威牌家居卫生杀虫产品被中国质量检验协议评定为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

2016年4月,立白公司生产的第XXXXXXX号“超威SUPERB及图”(小字版)驱蚊用品,荣获2016中国驱蚊用品十大品牌;

2017年12月,立白公司生产的超威牌家用杀虫剂产品被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郑少玲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网络店铺“乐7生活坊”(以下简称涉案店铺)。

2019年7月22日,立白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浏览涉案店铺中的“[特惠大容量750ml蚊虫喷雾剂]杀虫气雾剂家用杀虫剂无香型婴幼”,显示拼单价12.5元、单独购买13.75元,该代理人选购3瓶装,优惠后实际支付18.5元。

7月25日,在公证员陪同下,该代理人领取了上述商品快递包裹并带回公证处。

7月26日,该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浏览了上述商品的订单及物流信息,公证员对快递包裹外观及内在物品拍照后予以封存。

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619号公证书。

立白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当庭拆封了上述公证封存的证物。

拆封后可见内有三瓶杀虫气雾剂。

该商品瓶体正面左上角标注有“威客”,正中突出使用了“超力威WEIKE”及图标识。

立白公司表示:其并无“超力威”这个标识;

该商品上标注有“威客”,厂商为临沂市恒拓日用品有限公司,并非立白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

寻梦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上述商品链接于2020年9月25日被平台禁售;

至禁售日,该链接下商品销售652件,销售金额14,991.68元。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时,权利商标尚在有效期内,立白公司作为三权利商标许可使用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立白公司当庭指出被诉侵权商品与正品的不同,并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第XXXXXXX号“超威SUPERB及图”(大字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蚊香,与被诉侵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第XXXXXXX号“超威SUPERB及图”(小字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杀虫剂,与被诉侵权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超力威WEIKE及图”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标识“超力威WEIKE及图”整体使用的狮子与盾牌图案与两权利商标一致,蓝色盾牌内“超威”为醒目黄色字体,而该标识使用在相同或同类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构成近似商标。

在郑少玲未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立白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郑少玲的侵权获利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链接的商品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郑少玲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具体金额由本院酌定。

关于合理费用,购买费及公证费系维权所需,且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立白公司虽未提供律师费证据,但考虑立白公司为本案聘请律师起诉、出庭等,律师费由本院根据律师参与案件程度、案件难度及律师收费标准酌定。

郑少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及合理费用4100元二、驳回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0元,由郑少玲负担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徐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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