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尹海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920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尹海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尹海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7920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海艳,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尹海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尹海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尹海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万元(其中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采购费98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涉案商标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尹海艳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在商品已经停止销售,原告现要求尹海艳赔偿各项损失。

被告尹海艳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系第XXXXXXXX号“柒牌”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第XXXXXXX号图形商标、第XXXXXXXX号图形商标的注册权利人。

涉案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第25类服装等。

涉案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9年8月5日,原告代理人在被告尹海艳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商务臻男”店铺中购得拼单价98元,品名为“柒牌男士纯色短袖衬衫夏季薄款桑蚕丝中年商务休闲职业衬衣爸爸装”的衬衫一件,网页显示已拼443件。

前述被控侵权商品在网页介绍与实物中,多处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原告对上述购买过程、商品实物及被告店铺及商品页面进行了公证。

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及被控侵权商品信息显示,涉案店铺由被告尹海艳于拼多多平台开设。

涉案商品的ID为XXXXXXXXXX,商品于2020年1月9日下架,截止下架之日,销售数量为414件,销售金额为39,805.4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资料、(2019)粤广南方第044261号公证书、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协议签署记录、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网页打印件、商品实物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因为当时多个案件一同公证,故无法提交公证费原件,亦无法提交律师费原件。

原告当庭拆封了购买的涉案商品实物,表示涉案商品标注成分为桑蚕丝,价格畸低,商品包装、合格证均与正品不同。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在网页介绍与实物中,多处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可以认定为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被告尹海艳作为销售者,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其销售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尹海艳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维权开支,原告虽未提供证据原件,但考虑到维权的实际情况,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尹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2,000元;

二、驳回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0元,被告尹海艳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许 倩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