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941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保兴,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胡保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到庭参加诉讼。
三六一度公司当庭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胡保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六一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保兴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胡保兴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3.判令胡保兴支付三六一度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
4.判令寻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后三六一度公司当庭撤回了第1项、第4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三六一度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服装、运动鞋、包、箱、袜子、帽子、手套等。
三六一度公司是享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即“361°”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运动鞋、足球鞋、运动衫等;
有效期至2022年3月20日止。
多年来,三六一度公司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质量管理、广告宣传等方面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
“361°”于2005年被授予“中国名牌”荣誉称号,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现胡保兴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发现美鞋业”,公开销售使用“361°”商标的侵权商品,严重侵害了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合法权益。
寻梦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应协助三六一度公司下架侵权产品并删除侵权链接。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胡保兴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三六一度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权利商标“361°”,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运动鞋、足球鞋、运动衫等商品,有效期至2022年3月20日。
胡保兴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发现美鞋业”的网络店铺。
2019年5月16日,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使用互联网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发现美鞋业”中名称为“品牌男鞋运动鞋夏季正品网面透气跑步鞋学生休闲鞋防滑户外旅游鞋”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选购黑色40一件,并支付65元。
此后,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查看了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信息,以及邮寄至公证处办公场所的被诉侵权商品,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封存。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9)沪卢证经字第1982号公证书。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于2019年9月29日被平台禁售。
被诉侵权商品销量为2845件,销售金额为185,232元。
审理中,三六一度公司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装,内有一鞋盒,鞋盒内有一双黑色运动鞋,其中鞋盒上面、运动鞋侧面、运动鞋脚后跟、鞋垫、鞋舌正反面及吊牌上均印有“361°”商标,经当庭比对,侵权商品上使用的与三六一度公司持有的“361°”注册商标相同。
三六一度公司表示其主张的为法定赔偿,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500元,均提供票据。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公司系“361°”商标持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胡保兴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发现美鞋业”,未经三六一度公司授权擅自销售侵权商品,该商品属与本案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品类商品属同种商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故本院认定胡保兴擅自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三六一度公司享有的商标专有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三六一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胡保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胡保兴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六一度公司主张的公证费500元、律师费2,500元均提供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胡保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胡保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二、胡保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000元;
三、驳回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938元,胡保兴负担9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蔡重洲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陆 磊书 记 员 许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