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023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二利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邳州市土山镇关公路**。
经营者:王秀梅。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二利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