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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尔歆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347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尔歆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尔歆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934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尔歆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胡比星。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尔歆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歆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九牧公司当庭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被告尔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尔歆公司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

事实和理由:九牧公司拥有九牧系列注册商标。

“九牧”品牌经推广,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经调查,九牧公司发现尔歆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并在店铺内商品销售页面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应根据法定赔偿方式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等。

尔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九牧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等。

第XXXXXXX号“九牧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水管龙头、管道龙头等,第XXXXXXX号“九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包括龙头等,第XXXXXXX号“JOMOO九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龙头等,第XXXXXXX号“九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为第11类水管龙头、龙头等,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9月13日九牧公司经转让取得上述涉案商标。

尔歆公司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网络店铺“兜豆家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

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753号公证书显示:涉案店铺内“[家具建材﹥卫浴用品﹥卫浴龙头]九牧王卫浴全铜面盆水龙头冷热洗脸盆双联单把双孔台盆立柱盆龙头”(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102.4元,拼单价格为101.4元;

详情页显示“JOMUWA”标识及“优秀品质九牧王制造”字样。

当庭拆开九牧公司公证保全的证据,其中有一包装纸盒,纸盒内有一个水龙头、安装说明书。

其中包装盒六个面、说明书上、水龙头手柄、水龙头防伪标志上均标注“JOMUWA”,包装盒侧面、背面注明制造商为泉州市恒莎卫浴有限公司。

九牧公司主张网店内商品名称、图片中“九牧王”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庭审中,寻梦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被诉侵权商品链接于2018年6月23日被下架。

至下架日,该链接下共销售商品1件,销售金额102.40元。

本院认为,九牧公司经核准依法取得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九牧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页面商品名称及详情页面中的“九牧王”文字,都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涉案诸商标中“九牧”文字均属发挥核心识别作用之要部,两者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比,构成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本院认定,尔歆公司在涉案店铺中突出标注“九牧王”文字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属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现无证据证明尔歆公司“九牧王”标识有合法来源,尔歆公司应承担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由于九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尔歆公司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不能确定,其主张以法定赔偿确定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九牧公司企业、商标和品牌的知名度,尔歆公司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销售数量、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至于合理费用,九牧虽未提供证据,但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确系维权取证、起诉等所需,本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九牧公司取证、委托律师起诉及出庭情况、相关收费办法以及差旅费用的关联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尔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义乌市尔歆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500元;

二、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义乌市尔歆饰品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徐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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