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36号原告:王磊,男。
2020年10月21日,本院对王磊起诉中山市古镇兰旭光电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立案受理。
王磊起诉请求判令:1.中山市古镇兰旭光电门市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中山市古镇兰旭光电门市部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删除相关网站的侵权产品链接;
3.中山市古镇兰旭光电门市部赔偿王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
4.中山市古镇兰旭光电门市部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孙志胜是名称为“一种LED吸顶灯透镜”、专利号为201630320593.X的专利权人,孙志胜于2018年11月28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王磊。
中山市古镇兰旭光电门市部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近似的被诉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王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古镇兰旭光电门市部的工商登记已于立案前的2020年9月7日被核准注销。
王磊提起本案诉讼缺少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王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