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58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11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尼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城**1B1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29088。
法定代表人:李东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璇,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尼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5××××.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105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