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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李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7192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李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李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7192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茹,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步公司)与被告李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特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李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茹:1.立即停止侵犯特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特步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3.赔偿特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1,000元)。

庭审中,特步公司因确认李茹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特步公司于2000年取得第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注册证,并投入大量费用进行广告宣传,使其系列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2011年6月,第XXXXXXX号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期,特步公司发现李茹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店铺名称“如意鞋铺”),并在该店铺页面及销售的运动鞋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茹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涉案商标基本信息第XXXXXXX号商标于2000年12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含运动鞋等,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

2011年3月27日,涉案商标经核准由特步公司受让。

涉案商标多次被福建省各单位评定为驰名商标等。

二、涉案侵权行为2019年11月11日,案外人受原告委托至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手机APP“拼多多”页面、购买有关货物和收货过程进行公证。

公证过程为打开手机,点击进入拼多多页面,使用QQ号XXXXXXXXX登录,搜索“如意鞋铺”,进入搜索结果界面,浏览有关货物,随后对货物购买,商品名称为“【23.9只限今天】【新款情侣款跑步透气网鞋】学生鞋跑步鞋休闲鞋”,完成支付后,查看电脑详情。

货物寄送至公证处,保管于公证处证物室,由公证机构粘贴封条。

庭审中,原告当庭拆封经过公证机构封存的其购买的涉案货物黑色运动鞋一双,尺码为39码,鞋子侧面以及鞋舌正上方有原告主张权利近似的标识,与原告标识不同处为在一条粗的笔画边另有一条近似平行细线。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及发票、争议裁定书及商标荣誉证书、涉案商品实物等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寻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李茹入驻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经营涉案店铺“如意鞋铺”。

被控侵权商品ID(XXXXXXXX)项下的销售数据显示,该商品共计销量2,839件,销售金额72,345.90元。

其中与原告购买的商品名称相一致的销售数量共2,367件,销售金额为59,158.30元。

本院认为,特步公司为涉案商标的所有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标识、包装等信息,本院认为涉案商标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整体轮廓相似,仅细节处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运动鞋,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公证实物上使用“X”形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涉案商标相似。

故本院认定该公证实物属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李茹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就特步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李茹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等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李茹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赔。

特步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及差旅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在必要、合理的范围内依法应由李茹承担。

李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7,000元;

二、驳回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李茹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 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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