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易,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盈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闫淑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兑通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金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荣易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莱茨公司)、原审被告兑通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兑通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9)沪73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易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伊莱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伊莱茨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第一,原审判决关于“荣易的工作岗位职责包括真空泵应用相关产品的研发以及专利的申请”的认定是错误的。
从伊莱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员工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表》可见,荣易的工作岗位是应用工程部经理,该岗位职责与研发无关。
伊莱茨公司未要求荣易做专利申请的工作,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无事实依据。
第二,本案中,原审判决认为伊莱茨公司总经理潇然曾指示荣易进行真空相变实现冷却相关的测试和研究,不能否认其向荣易下达过工作任务。
但相变吸热、放热现象是基本的公知常识,邮件往来仅仅是伊莱茨公司和荣易之间的技术探讨。
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伊莱茨公司要求荣易通过相变吸热研发一个真空的制冷设备并申请专利。
荣易申请的诉争专利产品中附有大量的产品结构图纸,这个是专利产品中用于区分是否具有相关性最为重要的依据,也是用于确认本职工作的内容是否与专利有关的一个重要依据,而伊莱茨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二)原审判决的赔偿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本案的案由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在判决生效前,荣易对诉争专利的申请权、转让权等都是专利法授予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侵权。
第二,伊莱茨公司就赔偿诉请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判定没有依据。
(三)所谓职务发明,旨在保护企业投入金钱精力人才进行研发而得的成果。
荣易在伊莱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仅5000余元。
伊莱茨公司从未向荣易支付过研发方面的费用。
伊莱茨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兑通公司未作陈述。
伊莱茨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伊莱茨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申请号为201711239592.2、名称为“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2.判令荣易、兑通公司向伊莱茨公司赔偿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45000元。
事实和理由:伊莱茨公司与荣易于2012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荣易为伊莱茨公司员工,任职职务为应用工程部经理。
荣易于2017年11月30日申请了诉争专利,该专利于2018年5月22日公布,公布号为CN108061402A。
此后,荣易将诉争专利转让给兑通公司。
荣易所提交的上述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系荣易在伊莱茨公司任职期间完成,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伊莱茨公司。
兑通公司明知荣易与伊莱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诉争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仍从荣易处受让诉争专利,不属于善意取得。
伊莱茨公司在发现荣易提交了上述专利申请后,为了维护伊莱茨公司的合法权利,聘请律师处理本案,并协助进行证据整理、收集工作,伊莱茨公司也为此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该等经济损失系因荣易擅自将职务发明作为个人发明申请专利而产生,应当由被荣易承担。
兑通公司明知上述情形仍然从荣易处受让专利,应当与荣易承担连带责任。
荣易原审辩称:1.伊莱茨公司提供的证据(当中涉及部分技术资料)仅能证明荣易从事了在化工以及工业领域中有关罗茨泵、液环泵、滑阀泵的应用及售后等工作,这和荣易的工作岗位(工程部经理)是一致的,荣易不是研发人员,从事的是系统集成工作,伊莱茨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荣易的本职工作包括诉争专利技术研发开发工作;
2.荣易申请的专利并非职务发明,与伊莱茨公司经营范围、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均有巨大差异,荣易在伊莱茨公司处是应用工程部的经理,负责选型投标、提供方案、做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安排、安装调试、发货等工作,诉争专利是荣易业余时间基于兴趣研发,与本职工作没有关系;
3.伊莱茨公司提供的专利与诉争专利对比,技术上完全没有关联;
4.荣易申请的专利是个人发明创造,不是职务发明,不应承担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兑通公司原审辩称:兑通公司只是受让荣易申请的专利,对对荣易的情况不知情,也没有侵犯伊莱茨公司权利的故意,事实上也没有侵犯伊莱茨公司的权利,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荣易与伊莱茨公司的关系 伊莱茨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1日,成立时名称为上海零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5年4月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伊莱茨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真空技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荣易与伊莱茨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职务为应用工程部经理。
其中,2013年3月,上海零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荣易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3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
2015年4月8日,伊莱茨公司与荣易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5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
2014年1月13日,荣易签字的《员工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表》第二页记载,荣易在2013年完成10项专利申请、15万机组项目及标准新产品毛利、启动5项新产品开发、完成2项左右。
2014年目标包括5项专利申请、启动并完成5项标准新产品开发等。
2015年1月5日,荣易自书的《年度个人工作总结表》记载,对罗茨泵、螺杆泵结构、系统运用更加熟悉,设计的零件更加可靠和完善,当年改善目标是提高产品设计的稳定性、准确性,对新项目要有更加沉稳的认识。
2015年2月16日,荣易签字的《薪酬调整审批表》记载,荣易2014年完成机组项目支持工作比2013年成倍增加,对公司新产品开发做出重要贡献,是公司最重要、最优秀的产品设计工程师;
荣易负责过滑阀泵项目、负责过ER4300AM项目。
2017年的薪酬调整审批表记载,荣易的工作内容包括新产品审核批准后交付完整的图纸和详细BOM清单给供应商建立ERP信息;
积极支持现场人员解决新产品生产中因设计所产生问题。
2018年3月28日,荣易提交离职承诺书,承诺本人在公司期间若有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即便本人离职,公司依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一经核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确认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3月31日。
此外,荣易是伊莱茨公司多项专利的发明人,涉及真空泵的结构、应用,诸如一种具有自循环油密封系统的罗茨真空泵、一种用于罗茨泵驱动端的磁力密封结构、一种用于新型罗茨泵的对流全冷式端盖结构、一种用于新型罗茨泵的加强型夹套全冷式泵体、一种用于真空脱气冶炼炉的抽真空系统、一种模块一体式多级多驱动腔部分非共轴干式真空单泵、一种三级罗茨-水环智能变频控制真空系统、一种用于多台多晶炉的中央真空系统、一种新型循环真空干燥器等。
(二)诉争专利的相关情况 原审法院受理并合并审理的伊莱茨公司与荣易之间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共5起案件,涉及专利分别为(2019)沪73知民初90号“一种用于电厂凝汽器辅助动能机械混合式节能系统”、(2019)沪73知民初91号“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2019)沪73知民初92号“三轴模块化干式真空泵”、(2019)沪73知民初93号“一种用于罗茨泵和罗茨风机的全包恒温控制装置”、(2019)沪73知民初269号“一种循环油冷的罗茨泵”,其中仅90号案件为专利权权属纠纷,其他案件均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本案诉争专利名称为“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711239592.2,申请日为2017年11月30日,发明人为荣易。
该专利具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若干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为:一种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雾化器、雾化腔体、自适应压力控制阀、换热器和真空泵;
所述雾化器用于对制冷剂进行雾化,雾化器安装在所述雾化腔体内;
所述自适应压力控制阀包括阀门通道、封堵在阀门通道内的阀板以及分布在阀板上的至少一个压力控制阀,所述阀门通道的进口端与所述雾化腔体连通,阀门通道的出口端与所述换热器的冷源进口连通,所述压力控制阀可根据阀板两侧不同的压力差形成不同的开度,进而使气雾通过压力控制阀进入换热器的冷源进口;
所述真空泵的吸气口与所述换热器的冷源出口连通。
技术原理是在真空环境下以液体的沸点温度降低、相变吸热的公知原理,来设计出一款制冷剂可以在较低的温度下通过吸热气化实现热能传递的一种制冷设备。
2018年12月20日,荣易将诉争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兑通公司。
荣易在答辩中称,真空泵可以分为机械真空泵、喷射流真空泵、气体捕集真空泵3大类,伊莱茨公司生产液环式真空泵、油封式旋转机械真空泵、罗茨真空泵均属于机械真空泵。
(三)荣易与伊莱茨公司之间的沟通记录 2014年1月17日,就浓缩奶项目事宜,荣易向潇然说,“潇总:我星期六采购牛奶来做测试,至于那个牛奶测试需要调高效率,我分析后和晋工商量后给出一个建议……”“潇总:我星期六采购牛奶来做测试……要提高真空效率有两种方法,第一:保持系统绝热状态,那么整个蒸馏釜需要绝热保温,必要时还需要外部伴热……第二:如果无法实现顶部绝热保温,则需要在蒸馏釜中增加集液槽……” 2015年6月28日,伊莱茨公司总经理潇然与荣易探讨相变换热器的应用“请研究一下真空泵是怎么用的?
要多少真空度?
请给我一个新式干泵的测试、写专利的时间、明白?
先定好本周的保证时间。
”2015年6月29日,荣易向潇然说,“潇总:关于相变换热器的应用,这种应用不可能推广,原因有三……液态热水在真空环境下汽化是需要吸收能量的……” 2016年7月26日,荣易向潇然发送烟草真空系统方案说明(罗茨-液环真空机组)。
2016年7月29日,荣易就烟草真空系统方案向潇然发邮件反馈数据并提出相关建议,潇然指示荣易针对应用于烟草行业的真空系统方案进行修改。
2017年3月15日,荣易向伊莱茨公司员工吴斌发送冷却器图纸。
2017年3月26日,就烟草液环泵冷却事宜,荣易对潇然说,“需要带走的热量主要是水蒸发吸热……” 2017年3月29日,潇然指示荣易对新冷却设备进行核算。
就烟草项目热换器自动水平衡事宜,荣易对潇然说,“首先把风冷看成是用水喷淋降温气体,就简单的多了,只是风冷和喷淋降温的传热就是同样的一个气体从不饱和变成饱和气体,形成湿球温度,即液态水气化带走的蒸发潜热。
”2017年4月4日,荣易向潇然发送“关于烟草项目冷却设备排风管道”电子邮件,建议采购独立的冷却水塔。
伊莱茨公司提供其认为与诉争专利相关的冷却塔图纸,系诉争发明创造的技术原型或中间产品,设计者为荣易。
荣易认可图纸的真实性,但认为其已经否定实施真空相变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2017年4月4日,就关于烟草项目冷却设备排风管道事宜,荣易对潇然说,“采购独立的冷却水塔,在现场会被布置在离主装置和电控柜35m远的窗口……” 2017年11月11日,荣易和潇然的聊天记录显示,“初始开始泡点的时,压力比较高时抽气量并不大,按经验值,实际维持一定真空度抽水蒸气大概是在容器外表面的恒定维持的温度的40-50%左右对应吧饱和压力,换热需要一定的温度差,否则就是蒸发速度很慢,抽气量不能很大,否则会出现结冰,因此抽气压力我之前计算在6-8Kpa之间最为合理。
如果是150MW的电厂机组还是要看之前的实际运行的蒸汽喷射泵的能力,只是从25KG的干空气的能力,是蒸汽喷射泵在凝汽器的最大能力,那么罗茨泵的余量不需要放大一倍,当然抽气量大一倍可以提高少量的真空度也是不错的优化优势”。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便荣易在入职伊莱茨公司之前已经在真空泵、真空领域、工业应用领域拥有极其丰富的设计、研发能力、系统应用能力,只要是其在伊莱茨公司工作期间或者在离职之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
本案中,诉争专利是荣易在伊莱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诉争专利技术是否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首先,从荣易约定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系分析,荣易的工作岗位职责包括真空泵应用相关产品研发以及专利申请。
其次,从荣易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内容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系分析,荣易参与了伊莱茨公司的多个项目研发设计,伊莱茨公司总经理潇然曾指示荣易进行通过真空相变实现冷却相关的测试和研究,虽然荣易提出不可推广的相关原因,但不能否认伊莱茨公司曾向荣易下达过工作任务。
诚然,伊莱茨公司所述的相变吸热、放热现象是在中学物理课本上的公知常识,换热器是一种在化工、工业常见的设备统称,但要求伊莱茨公司对荣易的指示具体到诉争专利技术方案的层面,难免苛责,且不符合职务发明制度的设计初衷。
最后,从诉争专利技术方案与伊莱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的关系分析,诉争专利是真空泵的应用,换热器和真空泵是核心组件,而伊莱茨公司制造、销售真空泵产品,且向客户提供真空泵应用解决方案。
虽然诉争专利是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而荣易曾经参与过相关项目中涉及真空相变带走热量的应用,无论是通过蒸发水分实现牛奶浓缩还是通过蒸发水分实现冷却,二者的技术原理是相通的,具有相关性。
荣易辩称,伊莱茨公司只经营罗茨泵、液环泵、滑阀泵三种真空泵,且都属于公开的技术,而诉争专利是一种制冷设备,其特征是真空雾化,据此否认诉争专利与荣易的本职工作以及伊莱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存在关联性,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的“设备”并不要求是伊莱茨公司研制的设备。
荣易辩称,驼奶蒸馏设备是伊莱茨公司整体从外部采购,并非伊莱茨公司设计和制造,据此否认驼奶蒸馏设备不是伊莱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法律明显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诉争专利是荣易在伊莱茨公司处就职时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故诉争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应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诉争发明与荣易在伊莱茨公司的工作职责有关、与伊莱茨公司的主营真空泵产品有关,即便荣易是在工作之余完成的,即便荣易在研发诉争专利的过程中参考了相关公开的技术资料,仍然属于职务发明。
现诉争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了兑通公司,荣易拒绝提供转让合同并表示没有对价,兑通公司也未提供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荣易无转移专利申请权的权利,受让人兑通公司未能证明以善意、合理对价受让诉争专利申请权,不构成善意取得,诉争专利申请权仍应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荣易侵害了伊莱茨公司享有的诉争专利申请权,基于其在离职承诺书中的承诺,伊莱茨公司主张荣易支付其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具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鉴于该承诺系荣易个人作出,兑通公司对此费用不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申请号为201711239592.2、名称为“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二)荣易赔偿伊莱茨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
(三)驳回伊莱茨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荣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伊莱茨公司负担125元,荣易负担800元。
二审期间,荣易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2020)沪东公证书5922号,系荣易在第三方平台发现的伊莱茨公司在2018年3月发布的招聘信息,拟证明该招聘信息反映了荣易在伊莱茨公司的工作内容,不包括泵的设计和研发。
伊莱茨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该招聘信息是2018年的信息,荣易的任职时间是2012-2018年,此招聘信息和本案没有关联性,荣易的工作内容也并不是取决于招聘信息的内容,而应依据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内容进行认定。
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亦不能证明涉案相关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是:(一)诉争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二)荣易是否应当承担伊莱茨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一)诉争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诉争专利为“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由荣易于2017年11月30日提出专利申请。
荣易在伊莱茨公司2012年至2018年的职务是应用工程部经理,通过荣易自书的《年度个人工作总结表》《员工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表》及《薪酬调整审批表》记载的内容来看,荣易的工作岗位内容包括真空泵应用相关产品研发以及专利申请。
本案诉争的专利虽然是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但本质是真空泵的应用。
同时,根据荣易与伊莱茨公司总经理潇然的邮件往来记录显示,伊莱茨公司曾向荣易下达过工作任务,其中就包括指示荣易进行通过真空相变实现冷却相关的测试和研究。
虽然劳动合同中记载荣易为应用工程部经理,但结合以上荣易在伊莱茨公司的工作内容显示,荣易在伊莱茨公司同时承担了相关研发任务,诉争专利与荣易在伊莱茨公司的本职工作具有直接关联,且系荣易在伊莱茨公司任职期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故诉争专利的申请权应属于伊莱茨公司。
荣易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荣易是否应当承担伊莱茨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原审判决荣易赔偿伊莱茨公司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因专利权权属纠纷系确权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故荣易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荣易的部分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荣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3号 案 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磊、钱建国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6日 涉案专利 “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1711239592.2 关 键 词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兑通真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判决:一、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确认申请号为201711239592.2、名称为“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二、荣易赔偿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上海伊莱茨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问题 专利申请权权属的判断 裁判观点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