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91民初3298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嘉恒大厦**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被告:曹县磐石街道张思珂五金商行,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磐石街道东关南昌乐北三胡同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1MA3NR63M64。
主要负责人:。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磐石街道张思珂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被告曹县磐石街道张思珂五金商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曹县磐石街道张思珂五金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