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13号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优乐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郝永军,经理。
被告:河南金阳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卢二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和。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乐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河南金阳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