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6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达利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文隆,执行董事。
被告:肖文隆,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达利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文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