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鑫华锋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3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鑫华锋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鑫华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34号原告:深圳市鑫华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新塘工业区****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7865XH。

法定代表人:周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豪,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中兴路**鸿达大厦401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21063C。

法定代表人:朱朝萍。

被告二:广东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鹿苑路******用代码:91441900MA4UXUQ761。

法定代表人:朱朝萍。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鑫华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7××××.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鑫华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华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鑫华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鑫华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