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56号原告:朱朗银,女,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更新,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利创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爱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琪川。
原告朱朗银诉被告深圳市易利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朗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朱朗银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朗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朗银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馥维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