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16号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江俊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蓉,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保收,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保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