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民初34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巧翠,女,1968年2月11日生,住四,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div>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巧翠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