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019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佳,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昧,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佳龙美商店。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牛始埔永宁一巷**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53EK24。
经营者:邓锦泉,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佳龙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佳、胥昧,被告的经营者邓锦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