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196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建宏,男,1997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3日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聂华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