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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实惠佳便利店、林绍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627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实惠佳便利店、林绍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实惠佳便利店;林绍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2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实惠佳便利店。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经营者:林绍鸿。

被告:林绍鸿,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实惠佳便利店、林绍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2020年10月19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依法向其退还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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