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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宝丰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坤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200号
案件名称珠海宝丰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坤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宝丰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坤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00号原告:珠海宝丰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东成路****厂房**之一,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787961947Q。

法定代表人:赵芝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苗,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文,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坤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工业一路**第**南用代码:91440300692521148P。

法定代表人:于得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吉峰,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宝丰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坤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7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宝丰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宝丰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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