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6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楠,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桥林,男,汉族,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桥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1月2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