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9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申芳酒类商行,经营场所老城区定鼎北路**院**。
经营者:张二飞。
被告:泸州国之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尧坝镇白村十二社。
法定代表人:张容。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申芳酒类商行、泸州国之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